关键词: 办理广州户口 广州户口 代办社保 劳务派遣 一方本科 一方符合 入户要求

广州市积分制入户政策与申办指南(2013版)

2013-7-15 18:18:56 市人社局网 广州东邦人事网 【字体:

广州市农民工及非本市十城区居民户口
的城镇户籍人员积分制入户政策
与申办指南(2013版)

 


  一、年度积分制入户指标总量,积分指标和分值,有关政策和实施细则。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开展积分制入户工作的要求,今年积分制入户指标按3千人总控执行,原积分指标和分值沿用至年底。除今年的有关规定外,其他有关政策和实施细则不变,延期执行至年底。

  二、申报受理流程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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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主要流程图

注:“补交材料”特指在规定时间内补交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证明和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一)网上申请。申请人于2013年7月15日至2013年8月31日(中午12:00整前)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注册登录《广州市农民工及非本市十城区居民户口城镇户籍人员积分制入户系统》(网址:http://www.hrssgz.gov.cn),网上填报申请表,申报自评分,上传有关申请资料(分辨度清晰的扫描件或者图片),并分别确认提交,以此作为本人提交正式申请依据。

                            
 (二)递交纸质申请材料。申请人在网上提交申请完成后,自行打印网上申请表格(需经本人填写诚信承诺和签名确认),于2013年7月15日至2013年8月31日(下午5:30截止)到就业地所在区积分制入户受理窗口,按规定递交与网上申请表格、申报自评分及上传有关申请资料相一致的纸质申请材料原件及原件复印件。各区积分制入户受理窗口将纸质申请材料与网上填报资料进行核对,若网上申请材料与纸质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只按网上申请材料核收和受理纸质申请材料,并按规定以网上申报自评分和与网上上传材料相一致的纸质申请材料作为积分计算凭证。除可以按规定延后补交的材料外,凡未按时交齐纸质申请材料的,视为放弃积分制入户申请。
  申请人在网上填报申请表格,申报自评分和上传申请材料必须恪守诚信规则。不得在网上填报虚假情况,上传虚假材料。凡故意不如实填报本人情况、虚报自评分,或者上传虚假申请材料的,一律作违反诚信规则论处,登记其本人诚信记录。并按规定取消其本轮的审核资格及轮候资格,永久取消入户广州的申请资格;已经骗取入户的,取消户籍,退回原籍。
  虚假填报本人情况、虚报自评分及上传虚假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不如实填报、填报虚假情况、填报无关情况、上传虚假申请材料扫描件和图片或者上传与其本人申报情况不相关的材料扫描件和图片等。

                            
  (三)受理纸质申请材料。各区积分制入户受理窗口按规定接收纸质申请材料并出具收件回执。只是做网上申请,未交纸质申请材料的,视作尚未正式申请积分制入户。

                            
  (四)初步审核申请。各区积分制入户受理窗口对初审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自收到纸质申请材料七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者本人。七个工作日不通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视为受理申请。对初审后符合申请条件人员的材料,在出具初审意见后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复审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审核。

                            
  (五)审核公布。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审核申请,按照积分高低和年度积分制入户指标对申请人进行排名(积分相同情况下,按办理社会保险的时间长短确定入户排名)。初步确定入围分数线,向申请人本人公开审核分数,在广州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布公示入户人员名单及候补人员名单,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受理异议申诉。
  11月30日前受理补交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和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材料。
  积分排名未进入入户名单的,可向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继续轮候。网上申请继续轮候的办法另行通知。已办理轮候手续的,连续两年未申请继续轮候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积分制入户。

                            
  (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发入户卡。

                            
  (七)申请人凭入户卡到公安部门申办准迁入户手续。

  三、可申请人群
  已在我市就业的农民工以及非本市十城区的城镇户籍异地务工人员,除属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有违法犯罪记录、未办理广东省居住证(增城、从化市户籍人员除外)、未办理就业登记、未缴纳社会保险、未签订一年期及以上劳动合同、或未达到初中毕业及以上文化程度等情况之一者外,可申请积分制入户。
  申请人员的劳动合同签订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单位和就业登记单位三方单位名称必须一致(总公司下属的分公司,集团公司属下子公司视为同一单位),不一致的,不具申请资格。

  四、申请条件
  申请入户人员积满85分可提出入户申请。

  五、积分制入户指标及分值
  1.年龄:35周岁以下(5分);36-45周岁(2分);46-55周岁(1分)
  备注:“年龄”积分项计算截止时间为2013年7月15日(含当天)。
  2.文化程度及技能(只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职业资格,下同)或高级技师(一级)职业技能资格

100

博士学位

100

硕士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100

硕士学位

90

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90

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80

大专或高职学历,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80

中技、中职、高中毕业及以上学历,并具有技师(二级)或高级工(三级)职业技能资格

80

大专或高职毕业学历

60

技师(二级)职业技能资格、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60

高级工(三级)职业技能资格、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50

中级工(四级)职业技能资格

30

中技、中职或高中毕业学历

20

初级工(五级)职业技能资格

10

初中毕业学历

5

 

 

 

  3.社会保险: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每个险种缴费累计每满一年积1分,总分最高不超过50分。补缴费期间不计分,重复参保期间不重复计分。医疗保险缴费月数仅统计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和外来工医疗保险3类保险。
  备注:“社保”积分项计算截止时间为2013年6月30日。
  4.住房:在广州市有产权住房(20分)
  5.工种:紧缺工种(10分)
  6.行业:重点发展行业(10分)
  7.地区:政策导向区域(10分)
  8.毕业院校:教育部重点建设高校、211工程高校、985工程高校、广东省属及广州市属重点高校或其他重点高校(10分)
  毕业院校名称发生变化的,必须本人提交书面说明。
  属于目录中重点院校的网络、成人、函授、业余、非全日制等教育的不予加分。
  9.和谐劳动关系(只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A企业的员工(3分);AA企业的员工(5分);AAA企业的员工(10分)
  10.社会服务:近5年内,参加献血每次积2分,最高不超过10分,须经广州市无偿献血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认定;参加义工、青年志愿者服务每满50小时积2分,最高不超过10分,须经广州市义务工作者联合会或广州市志愿者行动指导中心认定;慈善捐赠每千元积2分,最高不超过10分,须经广州市慈善会认定,并提供捐赠收据。(“近5年内”指2008年7月14日至2013年8月31日期间的记录予以加分)
  11.表彰奖励:获得广州市区、县级市党委政府或广州市局级部门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每次积30分,最高不超过60分;获得广州市委市政府或广东省厅级以上部门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每次积60分,最高不超过120分。表彰奖励证书范围限定为:
  (1)《关于公布行政等系统中央单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保留项目的通告》、《关于印发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0]33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党政机关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意见》(粤发办〔2009〕21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撤并和规范省级考核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的意见》(粤办发[2013]11号)所列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保留项目。
  (2)对广东省、广州市党委和政府直接表彰奖励的,广东省、广州市党委和政府批准的省直厅级单位和市直局级单位面向全社会评比表彰奖励的,全国性以上综合性运动会组委会表彰奖励的,区委、区政府直接表彰奖励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面向全社会的表彰奖励的给予加分。
  (3)对国家、省党政机关面向全社会举办的表彰奖励项目,以国家和省历年清理表彰奖励项目时间为界限,对在清理前获得的表彰奖励项目,给予加分;对在清理后获得的属于保留的表彰奖励项目,给予加分。
其他不在以上市内表彰范围的,不予加分。

  12.投资纳税(同时满足两项条件的,不累计加分):个人在广州市企业的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20分)。近5年内,在广州市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依法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累计在10万元及以上(20分)。(“近5年内”指2008年7月14日至2013年8月31日期间的记录予以加分)
  六、申请指引
  (一)受理申请时间。申请积分制入户人员请于2013年7月15日至2013年8月31日中午12:00前在网上填报申请资料,并于2013年8月31日(下午5:30)前按规定到就业地所在区积分制入户受理窗口递交纸质申请材料。
2012年申请轮候人员,如要求办理网上申请2013年积分入户的,可以于8月1日前到原受理窗口申请取回相关证明资料。
  (二)网上申请。分三步:第一步网上注册账户。第二步网上填写表格,申报自评分。第三步网上上传申请材料。即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注册登录《广州市农民工及非本市十城区居民户口城镇户籍人员积分制入户系统》(网址:网址:http://www.hrssgz.gov.cn),填报申请材料,上传申请材料图片,并在系统分别确认提交。其中,户口簿、身份证、广东省居住证(含原广州市暂住证和广东省人才居住证)、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社会保险缴费历史明细表、就业登记证明、加具用人单位公章的一年期及以上有效劳动合同、初中及以上的学历证书,以及计算有关积分的证明及相关部门出具的上述证书证明的验证材料,均应上传其原件扫描件或图片(规格为:jpg、gif、png格式,2.5mb以下)。
  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未在8月31日中午12:00前网上上传有关材料图片。应在11月30日前直接到就业地所在区积分制入户窗口递交有关纸质材料。
  已经在网上成功提交申请的,如有要求在网上补充变更材料,需在2013年8月28日前,按规定到受理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并于8月31日中午12:00前重新在网上提交申请和在受理期内尽快递交补充变更纸质申请材料。
  如网上申请出现以下情况:1.系统无法访问,或异常缓慢;2.填报过程中页面出错;3.系统不能完整正确存储申请人所填报的信息或系统所计算出来的自评分与所填报信息的理论得分不一致;4.填报申请信息中涉及选项的地方缺少申请人寻找的选项,可告知到系统报障邮箱gzjfzrh@126.com,工作人员会按规定及时核实修正并回复邮件。
  (三)申请所需提供纸质材料。申请人需按规定网上下载打印《积分制入户申请表》及自评分,到各区积分制入户受理窗口当面亲笔填写《积分制入户申请表》中“本人承诺”栏有关内容,并签名确认。提供户口簿和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证明(可以最迟于11月30日前提交)、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可以最迟于11月30日前提交)、广东省居住证(含原广州市暂住证和广东省人才居住证,下同)、就业登记证明、社会保险缴费历史明细表、一年期及以上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初中毕业及以上学历证等材料,同时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需与网上上传的申请材料相一致,不一致的视为无效)作为积分计算凭证,需要提供材料复印件的统一使用A4纸张。
 (四)积分凭证出具负责部门、办事窗口及所需提供材料。
  1.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证明
  明细:申请人到市内就近街(镇)人口计生部门领取或从广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网站下载《广州市积分制入户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由户籍所在地街(镇)人口计生部门加具意见,并经拟迁入地和现居住地街(镇)人口计生部门审核证明。
  经办机构:街(镇)人口计生部门
  联系方式:广州市各街镇人口计生部门联系地址、电话请登录市人口计生局公众网查询,网址:www.gzfb.gov.cn
  备注: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证明从计生部门出具之日起半年内有效,有效期最后1天在整个申请期内的(2013年7月15日至2013年11月30日),视作有效,受理窗口可作收资料处理,最后以计生部门统一核查为准。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证明最迟于11月30日前提交。
  2.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明细:申请人持身份证、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到现居住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派出所开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书》;持户口簿、身份证及现居住地区公安部门开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在《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书》中加具意见。
  经办机构: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派出所
  联系方式:广州市各公安分局办证中心及派出所地址和联系电话请登录广州金盾网查询,网址:www.gzjd.gov.cn
  备注: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从公安部门出具之日起半年内有效,有效期最后1天在整个申请期内的(2013年7月15日至2013年11月30日),视作有效,受理窗口可作收材料处理,最后以公安部门统一核查为准。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最迟于11月30日前提交。
  3.广东省居住证
  明细:申请人提供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各区积分制入户受理窗口当场审核后退回原件。
  经办机构:市公安局
  联系方式:广州市各公安分局办证中心及派出所地址和联系电话请登录广州金盾网查询,网址:www.gzjd.gov.cn
  4.户口簿、身份证
  申请人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区积分制入户受理窗口当场审核后退回原件。
  5.社保缴费历史明细表
  打印社会保险缴费历史明细表。申请人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广州市、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查证缴费社会保险各险种情况,由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申请积分制入户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历史明细表》。中央、部队、省属企业,申请人在省参加社会保险的,由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出具的有效省社保参保记录。
  6. 就业失业登记证明和劳动合同
  申请人须提供与在穗用人单位签订了申请期内有效的一年期及以上劳动合同,在广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明。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的,提供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明。
  经办机构:各区积分制入户申请受理窗口
  7.职业技能资格证书
  (1)广东省、广州市及省内其他地市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和个人证书信息页面。
  申请人到区受理窗口提交广东省、广州市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和个人证书信息页面。
  A:广东省职业技能资格证书“个人证书信息页面”下载打印方法:
  第一步:进入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网站(http://www.gdosta.org.cn/)。
  第二步:在网页的左下方,点击进入“证书查询界面”。
  第三步:在“全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模块根据信息栏指引输入相关资料进行查询。
  第四步:点击“查询”后,进入个人证书信息页面,直接进行网页打印。
  B:广州市职业技能资格证书“个人证书信息页面”下载打印方法:
  第一步:在IE地址栏输入广州市职业鉴定指导中心网址:(http://gzjn.gzlm.net/),进入“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网址”首页。
  第二步:点击首页标题栏中的“成绩及证书查询”项,进入“职业资格证书查询”页面。
  第三步:在证书查询页面:选择‘证件类型’;输入‘证件号码’;填写‘姓名’;输入‘验证码’;以上信息输入完整后,点击‘查询’按钮后,进入个人证书信息页面,直接进行网页打印。
  对个别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核发的证书,在网上无法核查的,申请人可带相关证件和复印件,直接到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地址:惠福东路546号广东就业服务大厦810房证书科,联系电话:83184171)申请核查。
  对个别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核发的证书,及属省内其他地市核发的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在网上无法核查的,还需本人提交身份证、职业技能资格证以及原发证部门出具的含有鉴定工种、级别、时间、地点、培训单位、鉴定机构和原发证机构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无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的证明无效)等内容的证明(以上证件需原件和复印件) ,直接到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地址:东华南路148号,电话:83800035)申请核查。
  (2)省外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和验证证明。
由本人提交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以及原发证部门出具的含有鉴定工种、级别、时间、地点、培训单位、鉴定机构和原发证机构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无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的证明无效)等内容的证明(以上证件需原件和复印件),直接到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地址:东华南路148号,电话:83800035)申请核查。
  8.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有关职业资格)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人到区受理窗口提交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有关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个人信息网页,原则上不需再同时提供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广州市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有关职业资格)的计算积分有效性的验证审核凭证。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有关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申报积分,由区受理窗口按规定上网核查。对上述资料应该在网上能够核查而查证不到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告知当事人向相关职能部门反映。属因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有关职业资格)信息不符而查证不了的,应当指导当事人先通过专业技术证书管理系统办理备案或者纠正;仍然无法处理的,区窗口工作人员将相关证书退回。
  广州市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查询流程:第一步:进入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hrssgz.gov.cn/);第二步:点击“广州职称”;第三步:进入证书查询系统,按规定输入个人信息;第四步:打印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个人信息网页。
  对个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有关职业资格)在网上无法核查的,区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应明确指引,申请人可带相关证件和复印件,直接分别到广州市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中心(地址:小北路266号1楼,电话:83551200,83553813),或者市职业技术教研室(地址:连新路11号,电话:83364040、83364005)申请核查。
  属需要申请人向市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中心核查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有关职业资格证书)的,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申请人员资格(水平)证书核查申请表》1式1份;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需核查的专业技术资格(或有关职业资格)(水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4)人事档案保存的与专业技术资格(或有关职业资格)(水平)证书相对应的评审(认定)表(由档案管理部门或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在复印件各页面上出具核实意见,并由核实人签名,加盖档案管理部门或所在单位公章,列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未列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的验证证明无效。下同)或国家统一考试报名发证审批表复印件1份(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取得证书者提供);
  (5)省级考试文件(持通过省级统考核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者提供)。
其他申请外省、市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有关职业资格)或者职业技能证书验证,需由积分制入户申请人在提交有关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的同时,提交发证机构的验证证明,并列明联系电话、联系人。没有列明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有关验证证明视为无效。
  9. 和谐劳动关系企业确认
  申请人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向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入户经办机构申报,经确认所在企业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后根据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级别确定积分分值。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名单可登陆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hrssgz.gov.cn/tzgg/gg/201301/t20130111_197148.htm)查询。
  经办机构:各区积分制入户申请受理窗口
  10.学历证书及学历验证证明
  (1)办理中专及以上学历验证证明,申请人持学历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到广东省教育厅学历认证中心办理。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72号二楼认证中心大厅;
  联系电话:37626800
  备注:办事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2)办理外地高中、中专、职中、中技及以下学历的毕业证书及学历证明,请申请人到当地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验证证明。验证证明需列明联系电话、联系人。没有列明联系电话、联系人的验证证明视为无效。
  (3)本市技工学校学历证书不需提供广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验证证明。
  11. 房地产权登记情况证明
  (1)提供资料:房地产权利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房地产权利凭证原件(含房屋地址、登记案号、房地产权利凭证编号),如委托办理的须提供委托公证书及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
  (2)国有房地产登记核查程序:到市、区国土房管局的对外利用窗口填写《档案利用登记表》——查册打印——制定窗口开票——交费(以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标准执行)——取件(个案即时答复,3件以上须预约)。
  (3)集体房地产登记核查程序:到房屋所在地的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申请核查(一般5个工作日答复)。
  经办机构:市房地产档案馆、各区分局、各区交易登记中心
  联系电话:37585214(档案查询咨询电话)。          
  12.无偿献血证或献血证明
  (1)申请人持二代身份证原件、《无偿献血证》等相关材料到广州市献血办(广州血液中心)申请办理,市献血办根据查询数据库,打印献血相关凭证,并出具审核意见。
  经办机构:市献血办;
  地址:市献血办,广州市麓苑路31号;
  联系电话:83501265
  (2)番禺、花都区申请人到区献血办办理证明。
  经办机构:番禺区献血办、花都区献血办
  地址:番禺区献血办,广州市番禺区市桥镇盛泰南路血站大楼番禺中心血站;花都区献血办,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三东大道东河畔东路2号花都血站。
  13.志愿服务证明
  凡在广州青年志愿者网站上注册的志愿者;持有办理志愿者卡(志愿服务档案);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在志愿者卡上录入信息或活动负责人签署活动证明的,可根据志愿者卡信息或服务档案前往广州青年志愿者协会秘书处申请志愿服务证明;广州青年志愿者协会秘书处审核后统一送至团市委,由团市委于两个工作日之内开具证明。
  经办机构:广州青年志愿者协会
  地址:建设五马路35号大院1号楼309室。(周一至周六9:00-12:00,14:00-16:00,电话:83703516)
  备注:证明自开具之日三个月内有效
  14.义工服务证明
  (1)申请人登录广州义工联网站下载《广州市义务工作者义工服务经历认定申请表》(下称“认定表”,见附件),或亲自到广州义工联秘书处索取;(2)如实填写《认定表》并提交给本人所属的义工服务组织或有关社会服务机构进行初审;(3)通过初审的,登录广州义工联网站义工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注册,注册后提出本人义工服务经历认定申请(已注册的义工可直接进入系统提出申请),同时将《认定表》以及相关证明文件原件送广州义工联秘书处;(4)广州义工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义工服务情况进行验证,包括查阅义工服务原始记录、实地调查等程序。经验证属实的,予以认定并录入档案,同步在网站公布;经验证不予认定的,由广州义工联秘书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5)广州义工联针对义工入户的要求及其申请,根据义工服务档案记载的情况,如实出具有关义工服务经历及分值认定的证明。
  市义务工作者联合会经办机构:广州义工联秘书处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地址: 广州市环市西路68号6楼
  网址:http://www.gzvu.org.cn/
  联系电话:86471635
  15.慈善捐赠证明
  (1)申请人登陆广州市慈善会网站下载《广州市农民工及非本市十城区居民户口的城镇户籍人员积分制入户慈善捐赠情况认定申请表》,或直接到广州市慈善会领取;
  (2)申请人如实填写《慈善捐赠情况认定申请表》;
  (3)申请人持《慈善捐赠情况认定申请表》到接收本人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加具意见;
  (4)接收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对申请人向本单位捐赠情况进行审核,并在《慈善捐赠情况认定申请表》上加具意见和盖章;
  (5)申请人将《慈善捐赠情况认定申请表》及本人近5年内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盈利事业单位捐赠的捐赠收据(由国家财政部监制、广东省财政厅印制的《广东省接受社会捐赠专用收据》,须加盖捐赠接收单位财务专用章,捐赠人必须为申请人)原件、复印件交广州市慈善会;
  (6)广州市慈善会负责对申请人慈善捐赠情况认定申请进行审核,出具认定意见,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认定结果通知申请人。
  经办单位:广州市慈善会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地址: 广州市西湖路99号10楼
  网址:http://gzcsh.gzmz.gov.cn/
  联系电话:86004343
  16.表彰奖励证书及表彰奖励文件
  申请人提供奖励证书及表彰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各区积分制入户受理窗口当场审核后退回原件。
  受理地点:各区积分制入户申请经办窗口
  17.投资凭证
  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投资企业登记所在的工商部门查询(即在市工商局登记的到市局查询,在工商分局登记的到分局查询),由工商部门在相关资料上加盖档案查询专用章。
  市工商经办机构:市工商局档案中心及各分局档案查询窗口
  联系方式:市工商局及各分局办事地址及咨询电话请登陆网址www.gzaic.gov.cn查询。
  18.个人缴税凭证
  申请人依据以下材料到缴纳个人所得税所在的区(市)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税部门审核同意后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
  所需材料:
  (1)实行全员明细申报的纳税人自行申请:《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申请表》(一式二份)、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实行全员明细申报的扣缴义务人代申请:《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申请表》(一式二份)、纳税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3)未实行全员明细申报的扣缴义务人代申请:《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申请表》(一式二份)、纳税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扣缴个人所得税汇总报告表》、《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报告表》、缴款凭证等相关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经办机构:各区(市)地税局
  联系方式:各区(市)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地址请登录广州市地税局网站www.gzds.gov.cn查询,咨询电话12366
  19.落户证明材料
  申请人落户房屋属本市的合法房产(包括本人及直系亲属合法拥有)或本人的工作单位集体户口的,提供《房地产权证》或户口簿;属在就业所在区搭户的,提供业主、户主的户口簿及同意搭户书面证明。
  (五)各区积分制入户申请受理窗口及咨询电话
  越秀区:越秀区异地务工人员综合服务中心(地址:东华北路9号一楼,咨询电话:37631685)
  海珠区:海珠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地址:广州市宝岗大道茶亭前5号之七二楼1、2号窗,咨询电话:34381187)
  荔湾区:荔湾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地址:荔湾区周门南路20号,咨询电话:81838297)
  天河区:天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石牌东路117号,咨询电话:87580766)
  白云区:白云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地址:柯子岭景云路22号,咨询电话:26090971)
  黄埔区:黄埔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地址:黄埔区大沙北路110号二楼,咨询电话:82376200)
  花都区:花都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地址:花都区新华街公园前路15号,咨询电话:86857356)
  番禺区:番禺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地址:番禺区市桥街平康路48号,咨询电话:84692990,84698393,84692912)
  南沙区:南沙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地址:南沙区环市大道中15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号窗,咨询电话:34689091)
  萝岗区:萝岗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地址:萝岗区青年路94号二楼5号窗,咨询电话:82225461)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咨询服务热线:12333

  七、增城市、从化市情况说明
  在增城市、从化市就业人员,按照增城、从化的入户政策执行。

  八、文件下载网址
  http://www.hrssgz.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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