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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申报材料通知
作者:广州人事一点通  文章来源:南方网  点击数 0  更新时间:2018-9-20 16:18:37  文章录入:admin

一是应减尽减,最大幅度精简引进人才申报材料。根据《通知》要求,取消提供引进人才入户申报材料达12项,包括调动或就业登记材料、身份证复印件、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等大量申报材料均不用再提交,精简幅度超过原材料的四分之三。精简后必备材料减少到两项,选择补充类材料减少到五项。申报材料精简后将极大减轻群众申报负担,提高审核效率。

  二是改进作风,切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开展减证便民、清理证明材料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客观需要,是转变工作方式,改进工作作风的具体体现,是回应人民群众诉求的迫切要求。通过此次精简,引进人才申报业务全面实现了从“方便审核”向“方便申报”理念的转变,凡是通过信息共享、后台查询能解决的,一律不再要求群众提交证明材料,有利于进一步转变工作方式,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三是强化监管,认真做好督促检查和政策解读。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清理证明事项的要求,要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提升监管效能,同时及时向社会公布材料清理情况并做好宣传解读。目前《通知》主要是对申报材料及证明事项的清理,不涉及我市人口调控主体文件对引进人才入户的申报条件、标准等实体性的改变。引进人才入户的具体申报条件、具体标准均以《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我市人口调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及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2014〕10号)以及《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穗发改人口〔2014〕10号)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同时,因《中组部、人社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以及《人社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44号),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和人才服务机构可不用办理转正定级手续,且档案转递时,行政(工资)介绍信、转正定级表、调整改派手续等材料不再作为接收审核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必备材料。故此次简化材料取消了档案的商调、转递等证明材料,并对有人事档案但无同意调出函的申报人的社保年限要求与有人事档案有同意调出函的申报人的标准统一办理(即在所引进单位缴纳社保满6个月)。其他申报人的社保年限要求一律按照穗府〔2014〕10号和穗发改人口〔2014〕10号的规定进行申报。

 

 

 

变化一:这些申报材料不用再提供

 

 

●调动或就业登记资料,包括档案的商调、转递等证明材料;

●身份证复印件;

●用人单位材料,包括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引进报告;

●参加社会保险证明;

●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单方调动意见书; 

●本市合法住所证明;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或考试报名表;

●国家职业资格网上查询证明;

●随迁配偶的就业证明或参保记录;

●随军家属证明材料;

这些申报资料还必须要提供

 

 

 

 

基本资料:不论什么类型入户,都必须提供。

 

●户口薄等身份材料

(身份证只须核验原件,不再提供复印件)

●落户地址材料

(包括落户到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产权的住宅房屋地址、在政府或用人单位拥有产权供其居住的住宅房屋地址、单位集体户或公共集体户地址等材料)

 

补充资料:入户条件不一样,需要补充相关证明资料

(一)以学历作为引进条件的申报人

 

须提供毕业证、学位证等证书以及学历、学位认证材料。

 

其中学历认证材料主要包括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验证打印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学位认证材料主要包括通过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在线打印的查询结果或直接通过其网上申请出具的认证报告。

 

(二)以专业技术资格作为引进条件的申报人

 

须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网上查询证明;

 

对无法提供网上查询证明、非本市核发的证书或证书有疑问的,由市人事考试中心出具意见。

 

(三)以国家职业资格作为引进条件的申报人

 

须提供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对异地核发的证书或证书有疑问的,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开展水平测试。

 

(四)其他类别申报人

 

申报人属于高层次人才的,须提供高层次人才认定证明材料,包括我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证书或市人才办出具的认定证明等;

 

申报人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特殊招录人员,须提供公务员考录部门或事业单位人事管理部门的招录(聘)或转调任证明及同意申报复函。

 

(五)随迁家属申报人

 

有家属随迁的,须提供结婚证、随迁家属身份证、户口簿、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子女属于普通初、高中在校生且年龄在19周岁以下的,须提供学校就读证明。

 

申报人为离婚人员且有家属随迁的,除提供随迁家属资料外还须提供离婚证、协议书(民事调解书或法院判决书)。

 

随迁子女非本人亲生子女或抚养权不归属申报人本人或随迁子女与引进人才本人不在同一户口簿的,须待本人入户后再向公安部门申请。

 

 

变化二:社保要求最低6个月

 

 

 

 

 

 

新规前:有人事档案但无同意调出函的申报人的社保年限为须提供在引进单位连续参加1年以上的社会保险证明材料

 

新规后:无须再提交档案的商调、转递等证明材料,申报人在本单位连续参加社会保险须满6个月(政策文件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特别提醒:

 

1、《操作指引》中的第三点第(三)项:“无须再提交档案的商调函、转递等证明材料,申报人在本单位连续参加社会保险须满6个月(政策文件有明确规定的除外)”,根据市人社局的官网解读,指的是“对有人事档案但无同意调出函的申报人的社保年限要求与有人事档案有同意调出函的申报人的标准统一办理(即在所引进单位缴纳社保满6个月)。其他申报人的社保年限要求一律按照穗府〔2014〕10号和穗发改人口〔2014〕10号的规定进行申报。

 

       所以原来要求多久就是多久,没变化,三级技能证在现单位连续满两年,二级\一级技师证在现单位连续满一年,统招本科有学位无档案的须在现单位连续满一年,有档案能调入广州的在现单位连续满半年。

 

变化三:省社保也可以申报了

新规前:按规定需要参加社会保险的申报人在本市引进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及历史缴费记录。

 

新规后:申报人所在单位为省工商注册企业并在省参加社会保险的,还须提供引进单位在省连续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历史明细。

(广州市参保并可查询的不用提交)

10月1日起执行

 

本次新规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

 

人才引进申请条件

 

用人单位引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来本市创业或就业且在本市有合法住所的人员,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十城区。

(一)经我市认定或审核确认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包括:

1.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2.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国家“特支计划”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

3.国家和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项目主要完成人;

4.在本市年度重点项目主要承办单位,或本市战略性主导产业的重点项目主要承办单位,或本市认定的总部企业等,工作满3年且现担任中高级管理职务或任职骨干技术岗位人员;

5.在某一领域有突出贡献或专长,近3年内取得国家发明专利证书人员;

6.获“南粤技术能手奖”或“广州市突出贡献技术能手”称号的人员;

7.经我市认定或审核确认的其他高层次、高技能人才;

 

(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三)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四)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并有学士以上学位

或具有经教育部认证的国(境)外学士以上学位

或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且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执业资格

 

(五)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

或具有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普通高中以上学历,并具有高级职业资格、所从事的工种(岗位)符合我市紧缺工种(职业)目录、在本市连续居住、就业(创业)和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

 

(六)由于企业迁入、项目建设等原因,确需将户籍迁入我市,经省、市政府同意,明确给予引进的人员。

 

符合前款第(一)项条件的人员,除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国家“特支计划”专家外,一般年龄要求在50周岁以下;符合前款第(二)项条件的人员,其年龄要求在45周岁以下(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年龄可放宽到50周岁以下);符合前款第(三)项条件的人员,其年龄要求在40周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的年龄可放宽到45周岁以下);符合前款第(四)、(五)项条件的人员,其年龄要求在35周岁以下(具有技师职业资格的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年龄可放宽到45周岁以下)。

 

以上需要引进的人才每年由各区和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需求,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统筹安排入户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