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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保障房中心放租物业 5年租金超1700万
作者:广州东邦人事网  文章来源:南方日报  点击数 0  更新时间:2012/2/15 9:21:06  文章录入:admin

南方日报讯 (记者/陶达嫔)广州市保障性住房事务中心欲一次性出租12项物业,所得租金或用来补贴保障房建设的资金缺口。昨日记者在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看到,市保障房事务中心共放出总面积近8000平方米的商业物业,租期5年。根据租金挂牌价计算,5年可收到租金超过1700万元。

记者在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看到,广州市保障性住房事务中心作为出租方,于2月10日一口气挂出9项房屋出租信息,共涉及12项物业(标的)。交易信息显示,这12项标的分别为:广州市天河区棠德东横路37号首层;广州市天河区棠德东横路37号二层;广州市海珠区泰沙路凤阳街42号首层和广州市海珠区泰沙路凤阳街44号首层;广州市海珠区泰沙路凤阳街26-34号首层自编C型26号之二房屋;广州市海珠区泰沙路凤阳街10-12号首层自编A型首层房屋;广州市海珠区聚德西横街1、3号首层商场自编7号铺房屋;广州市海珠区聚德路17-51号首层、二层、三层;广州市海珠区丹凤街5、7号首层自编D型首层房屋;广州市白云区云苑直街33、35、37号首层A9铺房屋

每一项物业的面积各有不同,最小的仅有27平方米左右,最大的超过2000平方米,总计7832.868平方米。租金挂牌价格也各有差异,低的每平为27元/月左右,高的为99元/月。所有的交易信息都要求,从第3年开始,出租标的每年租金在上一年度基础上递增5%。记者算了一下,按照这种方式,前两年以上物业每年租金为3290016元,第三年涨到3454516.8元,第四年涨到3627242.64元,第五年涨到3808604.772元,五年总计可拿到17470396.212元

交易信息显示,意向承租方可以是企业、个体工商,也可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租赁合同期内,承租方须承担出租标的的物业管理费、电梯费、水电费、排污费、卫生垃圾费、联防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和网线费及其他因使用出租标的所产生的有关费用。

据了解,去年8月,该中心也借助广州产权交易所平台出租过部分商业物业,但规模没有此次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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