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长沙。面对记者的采访,在湘全国人大代表黄志明非常激动地说,再过几天,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即将正式施行。
这部国家法律的诞生,对于他还有一段鲜为人知的故事。而这部法律,关乎国家健康发展和长治久安,关乎每个公民的福祉保障,承载了太多的社会需要与民生期盼。
海量点击的代表建议
传奇的最初,其实很普通
2009年3月全国“两会”期间,黄志明向大会递交了一份代表建议。建议的题目是《成立国有社保银行,建立社保新机制,鼓励全民参保》。
建议中,这样阐述“全民参保”的构想:
“结合目前国家形势,购买社保应该不受年岁限制,不受购买时间的限制,不受地域限制;不管是发达地区还是贫困地区,都应参加社保”。
这是黄志明一年中通过对部分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几十家企业已购买社保的2000余名职工、城市中等生活水平的100户自由职业者以及50户农民进行走访调查后,得出的结论。
在当时,尽管我国在社会保险领域已颁布了大量行政法规条文,但《社会保险法》缺位导致的现实问题依旧不断浮出水面。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不畅,成为制约我国社保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由此,造成劳动者参保积极性不高,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退保潮”。
坊间同样存在担忧。不少老百姓担心,随着老龄化社会的来临,养老金未来会不会出现支付危机?
“你究竟缴了多少社保?”调研中,对于这个简单的发问,许多人无言以对。追问之下,一些人才说了实话:之所以不积极参保,是因为参保后,自己缴了多少钱,有哪些权利,不太清楚。
2008年12月,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的分组审议中,黄志明首次提出了社会保险的通存通兑问题,建议国家按照参保人的身份证号码,建立完善的社保个人账户。他认为,这样才能打破“行政部门管理不透明”、“没有可信依据给被保险人”等沉疴。
在2009年3月递交的建议中,黄志明进一步提出:“企业和公务员按原有购买方式集体购买后,转入专业社保银行或其他国有银行的个人专业账户。国家对社保银行的社保资金给予享受独特的理财和管理政策保值储存,利益承诺高于债券和银行利息。像其他银行存款一样,按照每个公民的身份证号码一人一证一卡,跨省转移、通存通兑,任何一个人都可以买,任何一个地方都可以买,任何一个地方都可领取社保金。”
这份建议,在网络上被海量点击。
建议提交后,国务院高度重视,责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共同就此建议进行答复。2009年9月17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副主任张延平率联合调查小组专程赴湘,与黄志明进行了为期两天的面对面沟通。
调查小组称黄志明代表“为我国的社会劳动保障体制设置了一整套运行模式”,并表示回京后将立即开始先行着手解决社保跨省转移、通存通兑和一卡通等问题。
2009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收到的代表建议和议案共854份。在该部2009年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整个汇报材料中,唯一体现了对黄志明代表社保建议面对面答复的记载,以及孙宝树、胡晓义两位副部长分别对办理该建议方式作出的批示肯定。
从2010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施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意味着怀揣一纸凭证,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保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
这让黄志明倍感欣慰,备受鼓舞。
独辟蹊径的巧妙破题
每一部法律的诞生和修改,都反映着社会思想的解放,推动社会观念的重要转变。
这些年来,围绕《社保法》,黄志明一次次提出自己的建议,也见证着我国社保新机制的出台与完善。
一直以来,作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支柱性制度,我国社保制度只有单项法规,不同部门、不同地方也出台各自的社保政策,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单位之间的社保制度缺乏衔接。制定一部全国性、综合性的社保“基本法”,迫在眉睫。
2003年“两会”,254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呼吁尽快制定《社会保险法》;2004年“两会”,500多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发出同样的呼声;2006年“两会”,465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类似的议案。
尽管如此,在当时却暂时没人能够拿出一整套有效的、可操作实施的社保新模式,从根源上解决当前亟待解决的社保问题。黄志明独辟蹊径,力主通过建立“国有社保银行”,让社保改革的一系列瓶颈迎刃而解。
2010年3月全国“两会”,黄志明递交了《建立社保新机制,加速成立国有社保银行》的建议,继续为社保体制改革推波助澜。
这份建议,再次提出“国有社保银行”这一概念。建议中谈到:“如果社保能够像银行存款一样,根据个人不同的购买地点和不同的购买等级分段计算养老保险金,多买多得,少买少得,而且可以通存通兑。那么实现自愿参保和普及参保就较容易了。这也是社保实现自买自保和这一代保下一代的新模式。”
黄志明打了一个形象的比方:“就像修了高速公路,但连通到你家门前的一公里路没有修通。成立国有社保银行就是要让中国社保走完‘最后一公里’。”
建议中关注的另一个焦点,则是“社保应该明确‘国家统筹’。”
通过法律不断调整和缩小东西部之间、城乡之间的社会保险水平差异,进一步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一直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群众十分关注的问题。统筹层次的提升,将增强社保基金的抗风险能力,为劳动力跨地区流动扫清障碍。
黄志明建议,社会保险由国家承诺、监督,地方管理,银行经营,即国有化的管理,地方化经营,市场化运作,这样就排除了国民的顾虑,限制了一些部门利益,也就给了被保险人信心与保障。
“心里有底了,大家就会像存钱一样自动去‘存’保险了。”黄志明告诉记者,对城市自由职业者、农民、公务员等多个群体进行的调查走访发现,社保新模式广受认可,老百姓普遍认为,“到银行拿养老保险比拿退休金更保险。”
“有条件的买商品房,条件稍逊的买经济适用房,贫困户先住过渡房。”黄志明形象地提出了具体操作模式:可以像购房政策一样,生活水平高、有条件的全部按市场化运作并达到主动购买的效果;生活水平低的贫困户,各级政府适当补贴或补差后转入社保银行或其他国有银行进行市场化运作。从而使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国家统筹,其他社会保险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从以地方行政建制为单位,各地搭台唱戏,到国家出面承诺和主导,全国一盘棋,将是具有历史意义的转变”。
黄志明的建议,再次引起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以及社保部门的关注,在合力推动下,社保立法进入了快车道
2010年9月5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建立社保新机制,加速成立国有社保银行》的建议给予了圆满答复,并对其制度设计给予了充分肯定:从近30年的实践情况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是符合中国国情的。统筹基金现收现付,遵循大数法则,均衡单位负担;个人缴费记入个人账户,明确个人权益,实行自我积累。这种“统筹结合、部分积累”的模式,不仅有利于确保当期发放,也有利于应对人口老龄化。
2010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成为载入中国社会保障事业历史的里程碑事件,标志着我国的社保事业进入了有法可依的新时代;
2010年12月7日,全国第一张通存通兑的社会保障卡发放;
2010年12月24日,8亿张社会保障卡的“十二五”规划面世……
自己提出的一系列建议,在法律中得到了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公布的当天晚上,黄志明欣喜得彻夜未眠。
持之以恒的“固执”坚持
3年多的持续关注,近万字的翔实建议,并非简单的探索,而是完整阐述了一套社保体制改革的方案,理清了我国社保改革领域一些关键问题的解决之道。
记者循着黄志明所有相关建议的脉络,来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发现两者的对照关系如此清晰
关于“全民参保”。《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章第十条、第十一条等数个条款,对“全民参保”作了详细规定,将“公务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企业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农村居民、城镇居民”都纳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
关于“国家统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章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七章第五十八条、第八章第六十四条等多处明确了国家在社保体制中“统筹”的角色。
关于“个人账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章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等条款明确了“个人账户”的概念,尤其第七章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关于“跨省转移”、“通存通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章第十九条作出了规定。
关于“保值储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章第十四条、第十八条,让“保值”有法可依。
关于“不受年岁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章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累计缴费满十五年即可领取基本养老金;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还可继承”。
从最初提交建议,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进入国家立法程序,一步步走向现实,黄志明有了刻骨铭心的感慨
“立法的过程越来越开放、透明,法律也越来越贴近民生。作为一个来自基层的人大代表,能够走进人民大会堂参与共商国是,把基层群众的声音带给中央,引起重视,并转化为决策行为,制定出影响人民生活、保障百姓利益的国家大法,使我对我们国家的民主制度以及开门立法、广纳民意的精神,有了最真切的体验与感受。”
2011年3月全国“两会”,黄志明在社保方面继续“发声”。
他提交建议,呼吁“将全部养老保险基金存入国有银行试运营,进一步加速成立国有社保银行”。
有人敬佩他的坚持,黄志明却很坦然。社保体制改革的建议得到吸纳,并将让广大老百姓受益,他感到自己已经在国家的法治进程中找到了精彩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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