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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减免缓征4类企业3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为企业减负 | ||||||||||||||||||||||||||||||||||||||||||||||||||||||||||||||||||||||||||||||||||||||||||||||||||||||||||||||||||||||||
作者:广州东邦人事网 文章来源:南方日报 点击数 0 更新时间:2012/7/9 11:41:18 文章录入:admi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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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报讯 (记者/卢轶 通讯员/符信)近日,为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省政府《关于促进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切实减轻各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减免缓征部分企业3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小型微型等四类企业减免缓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通知》明确,此次减免缓征对象为全省范围内的小型微型企业、外经贸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省级产业转移园区的企业等四类企业;减免缓征的37项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中,免征35项、缓征2项;减免缓征期限为2012年7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 《通知》规定,此次出台的收费优惠政策与国家和省已出台的各有关收费优惠政策合并执行,如收费优惠项目重叠,可按合并后最优惠政策执行。此次减免缓征仅针对省属(及以下)部门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中央驻粤单位仍按原规定执行。 《通知》要求,各市、县(市、区)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向社会公布对上述四类企业减免缓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使企业充分了解和享受收费优惠政策。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落实收费优惠政策的部门和单位,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落实细化“19条” ■背景 上周,省政府出台《关于促进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工作的若干意见》,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可持续增长,《意见》共提出19条具体措施。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减缓免征部分企业行政事业型收费的政策出台距离省政府出台19条措施促进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不到一周时间。“19条”中的第四条要求:“全面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出台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至今年底的减征、缓征、停征政策。”此次的《通知》明确,减免缓征期限为2012年7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 从减免缓征收费项目目录可以看出,大部分的免征项目涉及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等领域,是“19条”中第四条的具体和细化。 6月21日召开的省政府常务会议指出,出台《关于促进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工作的若干意见》,对于应对当前经济运行面临的困难和挑战,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会议强调,必须坚持稳中求进的总基调,既要把稳增长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又要抓住市场倒逼机制下的发展机遇,坚定转型升级的信心,努力实现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的良性循环。要全力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减轻企业负担,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此次出台的减免缓征部分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即是减轻企业负担的具体措施。卢轶 减免缓征部分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注:以上收费项目均不包括中央单位及中央驻穗单位负责征收并缴入到中央财政的各项收费。(责任编辑:广州东邦人事网)
导读关键词:广州减免行政费,减免行政费用,行政事业性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