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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补贴及申领

2013-5-21 11:34:24 市人社局 广州东邦人事网 【字体: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文件

穗人社发〔2012〕60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标准》和《广州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申领程序》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穗府办〔2011〕52号)的精神,加大对本市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扶持力度,特制定《广州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标准》和《广州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申领程序》,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级市在执行本通知的基础上,可结合本地实际充分发挥本级就业专项资金的作用,扩大补贴项目和提高补贴标准。

  二、本通知从签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15日,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二○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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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标准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穗府办〔2011〕52号)精神,充分发挥市就业专项资金对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作用,明确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项目、对象、标准、申领程序等,特制定如下标准。

  一、用人单位招用工补贴

  (一)补贴对象:广州地区吸纳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用人单位。

  (二)补贴标准:按本市现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以实际招用人数计算,给予用人单位1年的养老、失业、工伤、医疗和生育社会保险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二、自主创业补贴

  (一)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

  1.补贴对象:毕业2年内自主创业在本市领取营业执照并开展经营的高校毕业生。

  2.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5000元。

  (二)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对象:毕业2年内自主创业在本市领取营业执照并开展经营的高校毕业生。

  2.按本市现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给予3年的养老、失业、工伤、医疗和生育社会保险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三)创业企业招用工补贴

  1.补贴对象: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在本市自主创办的,且吸纳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创业企业。

  2.补贴标准:按本市现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依实际招用人数和所签劳动合同期限,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养老、失业、工伤、医疗和生育社会保险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四)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补贴

  1.补贴对象: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在本市自主创办的,且吸纳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或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创业企业。

  2.补贴标准:给予1000-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补贴。

  (1)吸纳3-5人,补贴标准为1000元/户;

  (2)吸纳6-10人,补贴标准为2000元/户;

  (3)吸纳11人以上(含11人),补贴标准为3000元/户。

  (五)场地租用补贴

  1.补贴对象:2010年1月1日后在本市创业且毕业2年内或毕业当年度进入经本市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

  2.补贴标准:给予每年1000-5000元场地租用补贴,根据租赁合同的期限,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1)实际租赁面积为100 m2及以下的给予每户1000元/年的场租补贴。

  (2)实际租赁面积为101—500m2的给予每户3000元/年的场租补贴。

  (3)实际租赁面积为501m2及以上的给予每户5000元/年的场租补贴。

  (六)创业培训补贴

  1.补贴对象:毕业年度内或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

  2.补贴标准:到本市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创业培训或创业模拟实训,并取得相关《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结业证书的,给予创业培训或创业模拟实训及职业能力鉴定补贴,具体补贴办法按《关于印发<广州市职业技能培训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人社函〔2010〕2223号)等相关政策执行。

  三、岗位补贴

  (一)补贴对象:被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在本市自主创办的企业吸纳,招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

  (二)补贴标准:按招用人数给予每人每月80元的岗位补贴,根据劳动合同期限,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四、灵活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

  (二)补贴标准:对毕业2年内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办理了灵活就业登记的,按本市现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养老保险和灵活就业医疗保险应缴额度50%的补贴。

  五、公益性岗位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毕业2年内从事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二)补贴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养老、失业、工伤、医疗和生育社会保险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六、就业见习补贴

  (一)补贴对象:当年度高校毕业生(广州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不受户籍限制)。

  (二)补贴标准:当年度高校毕业生在经本市认定的就业见习单位参加见习活动,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市财政和见习单位按5:5的比例为见习学员提供相当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80%的生活补贴,每月按22个工作日计算,根据见习期限,最长见习期补贴不超过6个月。

  七、职业技能培训及鉴定补贴

  (一)补贴对象:高校毕业生。

  (二)补贴标准: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参加职业资格证书鉴定(考试)的,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给予1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毕业后,可按规定领取广州市职业技能培训券并享受1次职业技能培训费补贴和1次职业技能鉴定费补贴。

  八、临时生活补贴

  (一)补贴对象:登记未就业(失业)满6个月的当年度高校毕业生或登记未就业(失业)的当年度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

  (二)补贴标准:按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未就业期限,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临时生活补贴。

  九、人事代理服务补贴

  (一)补贴对象:广州市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二)补贴标准:免费为毕业2年内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到广州地区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校毕业生提供2年人事代理和档案保管服务,按照每人每月2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十、职业介绍补贴

  (一)补贴对象:各类人才中介和职业中介机构。

  (二)补贴标准:介绍当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且办理了就业备案或就业登记手续的,按每人200元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十一、补贴对象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退出就业岗位的,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退出就业岗位当月起,停止享受各项补贴。

  十二、其他

  (一)本标准所指的高校毕业生,是指入学前具有广州市户籍的普通高等学校当年度毕业生,以及持有《广州生源高校毕业生就业公共服务卡》或《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但第六条规定的就业见习补贴,广州市属普通高等学校的当年度毕业生不受此限。

  (二)本标准所指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是指毕业年度内父母一方或双方持有《广州市特困职工证》、《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广州市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之一的就业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

  (三)本标准所指的毕业年度指高校毕业生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当年度指高校毕业生自毕业一年内,即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广州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申领程序


  一、项目初审单位

  (一)用人单位招用工补贴,自主创业补贴(场地租用补贴除外),灵活就业补贴,公益性岗位就业补贴,岗位补贴,毕业后的职业技能培训及鉴定补贴的初审单位为各区就业办和广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高指中心)。

  (二)职业介绍补贴初审单位为各区就业办。

  (三)毕业前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临时生活补贴,人事代理服务补贴的初审单位为市高指中心。

  (四)场地租用补贴的初审单位为广州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就业中心)。

  二、申领程序

  (一)按月申领补贴项目

  就业见习补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人事代理服务补贴,创业培训补贴,临时生活补贴申领程序:

  申请单位和个人在每月10日前向初审单位提出申请,经初审单位初审通过的,每月15日前向市就业办提交汇总申报资料。市就业办复核后交市财政局核准,于当月30日前核拨补贴资金至申请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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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按季度申领补贴项目

   用人单位或个人招用工补贴、自主创业补贴(包括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创业企业招用工补贴、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补贴、场地租用补贴共5项,创业培训补贴不受此限)、岗位补贴、灵活就业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申领程序:

  申请单位或个人在季后第一个月25日前向初审单位提出申请,初审单位初审通过后,每季度后第二个月20日前向市就业办提交汇总申报资料,市就业办复核后交市财政局核准,于季后第三个月20日前核拨资金至申请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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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申领资料

  (一)用人单位招用工补贴、创业企业招用工补贴、岗位补贴

  1.《  年第  季度申领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审批表》(附表1);

  2.《  年第  季度申领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花名册》(附表2);

  3.身份证、高校毕业证复印件(新增人员);

  4.申领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第一次申报时提供);

  5.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父母一方或双方持有《广州市特困职工证》、《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广州市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之一的复印件。

  以上资料经初审单位审核后,连同《  年第  季度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申领情况汇总表》(区)(附表3)送市就业办。

  (二)自主创业补贴

  1.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

  (1)《  年第  季度申领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审批表》(附表4);

  (2)自主创业人员的身份证、高校毕业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自主创业人员的《广州生源高校毕业生就业公共服务卡》、《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之一复印件(核对原件);

  (4)申领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以上资料经初审单位审核后,连同《  年第  季度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申领情况汇总表》(区)(附表5)送市就业办。

  2.社会保险补贴

  (1)《  年第  季度申领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附表6);

  (2)自主创业人员的身份证、高校毕业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自主创业人员的《广州生源高校毕业生就业公共服务卡》、《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个人信息页和就失业登记信息页)之一复印件;

  (4)申领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第一次申报时提供)。

  以上资料经初审单位审核后,连同《  年第  季度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申领情况汇总表》(区)(附表7)送市就业办。

  3.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补贴

  (1)《  年第  季度申领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补贴审批表》(附表8);

  (2)《  年第  季度申领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补贴人员花名册》(附表9);

  (3)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

  (4)《广州生源高校毕业生就业公共服务卡》、《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个人信息页和就失业登记信息页)之一复印件;

  (5)申领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第一次申报时提供)。

  以上资料经初审单位审核后,连同《  年第  季度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补贴申领情况汇总表》(区)(附表10)送市就业办。

  4.场地租用补贴

  (1)《  年第  季度申领高校毕业生场地租用补贴审批表》(附表11);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第一次申报时提供);

  (3)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核对原件)、《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或《广州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就业公共服务卡》;

  (4)企业(个体户)办公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核对原件);

  (5)在校学生的提供学校出具在校证明。

  以上资料经初审单位审核后,连同《  年第  季度高校毕业生场地租用补贴申领情况汇总表》(区)(附表12)送市就业办。

  (三)灵活就业补贴

  1.《  年第  季度申领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补贴审批表》(附表13);

  2.毕业生父母一方或双方持有的《广州市特困职工证》、《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广州市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之一复印件;

  3.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身份证》和《广州生源高校毕业生就业公共服务卡》复印件(原件核对);

  4.《广东省就业失业登记手册》复印件;

  5.个人在农业银行开立的个人结算帐户(活期存折)及复印件(核对原件,第一次申请时提供)。

  以上资料经初审单位审核后,连同《  年第  季度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补贴申领情况汇总表》(区)(附表14)送市就业办。

  (四)公益性岗位就业补贴

  1.《  年第  季度申领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附表15);

  2.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核对原件);

  3.《广州生源高校毕业生就业公共服务卡》或《广东省就业失业登记手册》复印件(核对原件);

  4.个人在农业银行开立的个人结算帐户(活期存折)及复印件(核对原件,第一次申请时提供)。

  以上资料经初审单位审核后,连同《  年第  季度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就业补贴申领情况汇总表》(区)(附表16)送市就业办。

  (五)就业见习补贴

  1.《  年  月申领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审批表》(附表17);

  2.《  年  月申领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花名册》(附表18);

  3.《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第一次申请时提供);

  4.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以上资料经初审单位审核后,连同《  年  月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申领情况汇总表》(附表19)送市就业办。

  就业见习补贴由见习单位统一申报,见习单位收到补贴款后1个月内将补贴款发放给该见习人员。

  (六)职业技能培训及鉴定补贴、创业培训补贴

  1.毕业前鉴定补贴,由毕业生所在高校向市高指中心申请:

  (1)学校出具的在校证明原件和农行存折复印件;

  (2)《  年  月申领高校毕业生毕业前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审批表》(附表20);

  (3)《  年  月申领高校毕业生毕业前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花名册》(附表21)。

  以上资料连同《  年  月申领高校毕业生毕业前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汇总表》(附表22)交市就业办,补贴资金直接划入学生个人账户。

  2.毕业后的培训券补贴(包括培训费补贴、鉴定费补贴及创业培训补贴),按培训券补贴有关规定执行,由定点培训机构完成培训后60天内,向初审单位提出补贴资金申请。申领时提交:

  (1)《申领培训券补贴审批表》(附表23);

  (2)《申领培训券补贴花名册》(附表24);

  (3)公益性协管员岗前培训证明(仅限参加公益性协管员岗前培训的提供);

  (4)各类非职业资格证复印件(仅限参加非职业技能培训的提供)。

  以上资料经初审单位审核后,连同《申领培训券补贴汇总表》(区)(附表25)送市就业办审核。

  (七)临时生活补贴

  1.《  年  月未就业广州生源高校毕业生申领临时生活补贴审批表》(附表26);

  2.《  年  月未就业广州生源高校毕业生申领临时生活补贴花名册》(附表27);

  3.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4.广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高校毕业生报到证明》;

  5.《广州生源高校毕业生就业公共服务卡》复印件(核对原件);

  6.特困毕业生还需提供《广州市特困职工证》、《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广州市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广州市最低收入困难家庭证》之一复印件;

  7.个人在农业银行开立的个人结算帐户(活期存折)及复印件(核对原件,第一次申请时提供)。

  以上材料经初审单位审核后提交《  年  月未就业广州生源高校毕业生申领临时生活补贴审批表》至市就业办审核。

   (八)人事代理服务补贴

  1.《  年  月人事代理服务补贴审批表》(附表28);

  2.《  年  月人事代理服务补贴花名册》(附表29)。

  以上资料由市高指中心送市就业办审核。

  (九)职业介绍补贴

  1.《   年第  季申领介绍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审批表》(附表30);

  2.《  年第  季申领介绍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花名册》(附表31);

  3.被介绍人员的身份证、高校毕业证复印件;

  4.申请单位《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5.申领单位的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第一次申请时提供)。

  以上资料经初审单位审核后,连同《  年第  季介绍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申领情况汇总表》(区)(附表32)送市就业办。

  四、其他事项

  (一)各项补贴应按期申领,逾期不申请的,不给予补发。

  (二)没有开设对公账户的单位或个人,可以以法人或个人在农业银行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申领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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