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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区1+6人才政策扶持奖励办法

2013-3-28 11:47:11 天河人才网 广州东邦人事网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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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我区人才创新创业发展环境,集聚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推进自主创新和产业升级,加快建设“总部天河、智慧天河、幸福天河”,根据天河区实际情况及发展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河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评审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第三条 评审工作应紧扣天河区产业发展需要,重点扶持金融服务业、新一代信息技术、现代商贸业和专业服务业等四大战略性主导产业。
第四条 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评审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评定范围与条件
 
本办法所指创新领军人才,指受聘在天河区辖内企业从事技术研发、科研创新、管理创新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一般不超过55周岁(时间计算以申报当年1月1日为限,下同),参评当年已与企业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工作合同,每年在企业工作一般不少于9个月,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在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拥有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产品升级的重大科研成果,符合天河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二)在金融服务业、新一代信息技术、现代商贸业和专业服务业等领域,有突出业务成果和重要贡献,对推动专业领域的发展有重大影响;
(三)具有在世界著名企业中担任中高层管理职务的经历,精通相关领域业务和国际规则,善于经营管理,有较丰富实践经验;在业界享有较高声誉,或曾在著名金融机构、专业服务机构担任高级职务。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且知识产权清晰无争议,其技术成果国际领先、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并具有较高科技含量和良好市场潜力;或者在金融服务、现代商贸、信息服务、科技服务、专业服务和文化创意等现代服务业领域,具有可预见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市场前景广阔;
2.有相关创业经验,或具备在国内外知名高校、企业、研发机构担任中高层职务经历。
(二)创业领军人才所带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符合天河区金融服务业、新一代信息技术、现代商贸业和专业服务业等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方向,且与该领军人才所从事的核心技术领域密切相关;
2.科技类项目应该可直接进行产业化,或已完成前期开发,进入中试或样机制造阶段,具有稳定的实验数据和中试产品的项目;
3.拥有项目研发和成果转化所需的部分资金(不少于100万元),并拥有一支由技术研发、生产管理、市场开发等方面人才组成的创业团队。
(三)创业领军人才所创办或领办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已在天河区完成工商注册(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和税务登记手续,企业成立一般在5年以下(时间计算以申报当年1月1日为限,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且领军人才拥有该企业不低于30%股份并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在合伙企业中,其出资比例不低于30%)。其中,属于现代服务业类型的企业,领军人才拥有该企业股份比例可适当降低,但最低不低于20%(在合伙企业中,其出资比例不低于20%);
2.未完成在天河区注册企业及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的,经与区委人才办签署协议,约定拟在天河区注册时间、注册资本等条件后,申请人及其项目可参加评审。对评审通过者,待其在天河区完成企业注册登记相关手续并符合协议约定条件后,予以颁发证书并享受相关扶持资助和待遇。
第七条 同等条件下,已获得天使投资、私募股权投资、风险投资等市场化资金投入的企业,其创业者可优先被评为天河区创业领军人才。
 
第三章 申报
 
第八条
第九条申请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评审,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创新领军人才提交《天河区创新领军人才申报表》,创业领军人才提交《天河区创业领军人才申报表》、《天河区创业领军人才项目申报书》;
(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学历学位证书、资格证书、相关荣誉证书等证明材料;
(三)成果鉴定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及知识产权等证明材料;
(四)创新领军人才提交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工作合同,创业领军人才提交企业工商、税务登记证明材料及公司章程、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等相关材料;
(五)其他辅助材料。
 
第四章 评审
 
第十条 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的评审,应当经过匿名评审、答辩会审、实地考察、区委常委会审定以及公示等环节。
第十一条 区委人才办组织评审小组负责匿名评审和答辩会审工作,评审小组由区相关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同行业专家学者,以及企业管理、财务投资和市场营销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组成评审小组应当遵循回避原则。
第十二条 匿名评审。
区委人才办组织评审小组集中封闭,评审采取盲评形式,评审小组成员对参评项目充分讨论后,独立评分,拟定评审意见。匿名评审后,区委人才办与相关部门会审,研究提出进入答辩会审环节的人员名单。
第十三条 答辩会审。
答辩会审采取项目陈述、专家提问、口头答辩、小组讨论、无记名投票等形式进行。答辩会审后,区委人才办与相关部门会审,形成书面推荐材料和资金扶持意见,研究提出进入实地考察环节的人员名单。
第十四条 实地考察。
(一)考察小组由区相关领导,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二)考察小组对申报人所在企业进行实地走访和考察,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第十五条 区委常委会审定。
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匿名评审、答辩会审、实地考察意见,形成推荐名单报区委常委会。区委常委会在听取各阶段工作情况汇报的基础上,讨论审定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名单。
第十六条 公示。
区委常委会审定后,区委人才办根据专业领域及项目特点,将评审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根据需要,也可在评审过程中的其他环节安排公示。
经公示不影响评定的,由区委、区政府颁发《广州市天河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证书》,区委人才办同时通知有关部门落实相关政策。
第十七条 《广州市天河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证书》有效期3年,是领军人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凭证。
第五章 扶持及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对创新领军人才给予创新工作专项经费,资助金额为50万元,分期拨付给企业,专项用于该领军人才的创新工作。首次拨付资助金额的40%,后续资金视项目进展情况自获评之日起3年内分期拨付。
第十九条 对创业领军人才创办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创业项目扶持资金。首次拨付资助金额的40%,后续资金视项目进展情况自获评之日起3年内分期拨付。
第二十条 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和我区自有的物业条件,对创业领军人才创办的企业提供100至50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工作场所,3年免收租金;或者提供3年租金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天河区创业领军人才同时入选广州市创业领军人才“百人计划”,并落实工作场所租金优惠政策者,不再重复享受场地租金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创新领军人才和创业领军人才在天河区工作、创业期间,可享受相当于个人上年度年薪10%的奖励,期限为3年,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二条 天河区创业领军人才创办企业获得1年期以上银行贷款,且未列入其他贴息计划的,给予50%的贷款贴息,贴息期不超过3年,贴息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可以享受住房资助,住房资助办法见《广州市天河区高层次人才住房资助办法》。
第二十四条 天河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在管理期内每年安排一次体检疗养,并享受健康咨询、健康教育和健康指导等服务。
第二十五条 天河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按广州市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后,属于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给予50%的比例报销,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二十六条 天河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未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者,其子女属义务教育阶段的,可优先享受天河区中小学校的优质学位。
 
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七条 区委人才办负责组织对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进行年度考核,并向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书面报告考核情况。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调整出“天河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名单:
(一)创新领军人才与申报时所属企业解除聘任合同的;
(二)创业领军人才所创办的企业破产,或者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移出天河区者;
(三)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第二十九条 在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评审过程中,伪造从业经历、提供虚假材料或有其他作假行为的,取消当年参评资格,在评审公示的范围之内予以通报,且未来五年内不得参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 对已经在我区享受其他优惠政策或待遇,又获评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的, 对相同类别的优惠措施,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给予扶持。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6年12月,由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广州市天河区杰出人才、优秀人才奖励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天河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氛围,发挥高层次人才的示范引领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杰出人才和优秀人才是指在天河辖区企业或科研机构工作的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依其业绩与贡献不同,划分为天河区杰出人才、天河区优秀人才两个层次。
第三条 天河区杰出人才和优秀人才通过评定产生,每年评定1次。评定名额根据我区产业发展和人才队伍状况确定,其中天河区杰出人才评定名额每年一般不超过50名。
第四条 天河区杰出人才和优秀人才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的原则,坚持业内认可和社会认可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天河区杰出人才和优秀人才评定统筹领导工作,区委人才办负责评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定的范围与条件
 
第六条 天河区杰出人才和优秀人才评定不受国籍、户籍和身份限制。
第七条 天河区杰出人才和优秀人才所在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工商、国税和地税注册登记地在天河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
(二)为天河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或企业的成长性、发展前景良好;
(三)诚信纳税,无违反法律法规记录。
第八条 在科研机构工作的天河区杰出人才和优秀人才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当前正在承担我区“科技重大专项计划”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参加人员。(指任务书或合同书中列前三位的人员)
(二)当前正在担任我区市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首席工程技术专家、管理专家。
(三)所在单位与我区签订中长期合作协议,共建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或创新基地、研究生培训实践基地等,申报人参与研究生培养或项目研究工作。
第九条 天河区杰出人才和优秀人才除应具备相应评定标准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工作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和成果,目前所从事的主要工作与本人专业专长密切相关。
(三)申报天河区杰出人才和优秀人才的人员,除两院院士外,其年龄应未满60周岁(年龄计算以申报当年1月1日为限,下同)。有特别突出贡献者,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 评定程序
 
第十条 根据我区经济发展和人才队伍状况,区委人才办商区相关职能部门,研究提出当年拟评定天河区杰出人才、天河区优秀人才的总名额。
第十一条 区相关单位研究提出拟奖励的企业、科研机构建议名单及名额分配方案,由区委人才办协调、汇总,报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二条 根据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拟奖励企业、科研机构名单及名额分配方案,区相关单位组织发动相关企业、科研机构开展天河区杰出人才和优秀人才的申报工作。
第十三条 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指定机构受理天河区杰出人才和优秀人才申报,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形成天河区杰出人才和优秀人才建议名单,报区委常委会审定。
第十四条 经区委常委会审定的天河区杰出人才和优秀人才名单,在天河区政府信息网站及申报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经公示无异议的人选由区委、区政府颁发《天河区杰出人才证书》、《天河区优秀人才证书》,管理期为一年。
第十五条 天河区杰出人才和优秀人才申请人和申请人所在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属虚假、伪造并经查实的,取消申报人的受奖资格,已经获取奖励的,对奖金及利息予以追缴,并取消申报人3年内的申报资格。
第四章 奖励及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被评定为天河区杰出人才的,享受其本人上年度年薪1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被评定为天河区优秀人才的,享受其本人上年度年薪1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十七条 天河区杰出人才和优秀人才在管理期内安排一次体检疗养,并享受健康咨询、健康教育和健康指导等服务。
第十八条 天河区杰出人才和优秀人才可享受住房资助,住房资助办法见《广州市天河区高层次人才住房资助办法》。
第十九条 天河区杰出人才和优秀人才凭《天河区杰出人才证书》、《天河区优秀人才证书》,管理期内在天河区政务服务窗口可享受优先办理服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6年12月。本办法由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广州市天河区高层次人才住房资助办法
第一条 为优化我区人才发展环境,建立健全天河区高层次人才住房服务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人才激励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领取租房补贴后又在广州市购买商品住宅的,在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给予购房补贴时,应扣除已经领取的租房补贴。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层次人才是指区委、区政府评定的天河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杰出人才和优秀人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广州市未享受过购买房改房、解困房、安居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等购房优惠政策的高层次人才。
天河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已经享受中央、省、市提供的购房优惠政策者,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落实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四条 对已经落户天河区,其项目实现了产业化且其所创办的企业在3年内累计纳税达500万元以上的创业领军人才,对其在广州市购买的商品住宅,由专项扶持资金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购房补贴。
第五条 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在广州市未购买商品住宅且未申请租房补贴的,可申请免租入住人才公寓,免租期为3年。3年期满应及时腾退住房,不腾退的按房屋所在地市场租金参考价的2倍计租。
第六条 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在广州市未购买商品住宅且未租住人才公寓的,由专项扶持资金给予每月2500元的租房补贴,租房补贴每年末集中发放一次,发放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
第七条 创业领军人才创业项目团队的主要成员(最多不超过5人),符合第三条限定条件的,也可以申请租房补贴。租房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每年末集中发放一次,发放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
第八条 已入住人才公寓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免租期内在广州市购买了商品住宅或按本方法申请租房补贴的,应在购买的商品住宅交付使用后或申请租房补贴当月退回租住的人才公寓。
    第九条 天河区杰出人才和优秀人才,符合第三条限定条件的,可在管理期内享受住房补贴。其中,天河区杰出人才每人每月1500元,天河区优秀人才每人每月1200元,管理期内集中发放一次。
第十条 高层次人才住房资助申请由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指定机构负责受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6年12月,由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广州市天河区高层次人才市场化引进扶持办法
 
第一条 为优化我区人才发展环境,进一步完善市场化人才引进机制,吸引更多优秀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来我区创新创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层次人才是指区委、区政府评定的天河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杰出人才和优秀人才。
第三条 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高层次人才市场化引进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管理,由区委、区政府人才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天河区高层次人才引进,应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利用各类人才社会团体和专业人才服务机构,为高层次人才提供高水平的综合配套服务。
第五条 受区委、区政府委托,区委、区政府人才工作机构与人才社会团体、科研院校及人才服务机构开展战略合作,建立人才需求信息发布渠道和人才引进渠道。
第六条 天河区创业领军人才所创办的企业,在管理期内通过在天河辖区的人才服务机构,引进中高层管理或者技术人才,可获得本单位引进人才费用50%的资助,资助名额3年内不超过5名,资助金额3年内不超过20万元。
第七条 企业通过天河辖区人才服务机构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被评为天河区创新领军人才的,可获得引进该人才50%费用的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八条 积极鼓励机构或个人为天河辖区企业引进领军人才。每成功引进1名天河区创新领军人才,给予2万元奖励;每成功引进1名天河区创业领军人才,给予5万元奖励。此奖项不适用于天河区财政供养人员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进的人才。
各类人才服务机构推荐在天河辖区的高层次人才,参评中央“千人计划”专家、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和领军人才、广州市“百人计划”人才,每成功获评1人,给予推荐机构1万元奖励,此项奖励与前款规定不重复享受。
第九条 根据有关规定,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创业领军人才创办的企业设立集体户,或在区人才市场设立专户,为企业中符合广州入户条件的员工,提供结婚登记和子女入户等便利条件。
第十条 根据天河区产业发展需要,设立面向区内企业高层次人才的培训资助资金,发布资助培训目录,资助区内企业高层次人才参加必要的培训,以促进企业健全现代管理制度,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第十一条 设立“广州天河伯乐奖”,对在招才引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天河辖区人才服务机构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6年12月,由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广州市天河区人才社会团体扶持办法
 
    第一条 为搭建高层次人才学术交流和信息沟通平台,增强人才归属感和凝聚力,发挥人才社会团体在天河以才聚才、以才引资、以才引智等方面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天河区人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人才社会团体),是指在天河区登记管理,由天河区辖内金融服务业、新一代信息技术、现代商贸业和专业服务业等高层次人才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在国家、省、市登记管理的人才社会团体,设有天河分会的,其天河分会属于本办法扶持范围。
第三条 坚持以服务天河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为目标,以提高人才社会团体能力建设为重点,优先发展和重点培育人才社会团体开展人才工作的能力,促进人才社会团体与我区人才战略同步发展。
第四条 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才社会团体扶持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区委、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工作机构根据各自职能负责具体扶持工作。
第五条 区民政部门研究建立针对人才社会团体的快速登记通道,简化登记手续,探索以备案形式进行管理的模式。
第六条 对符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方向、有利于高层次人才集聚的新成立人才社会团体,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开办费资助。
第七条 完善政府向人才社会团体购买服务的机制,将原由政府包揽的事务性、服务性工作转移出来,按照定向委托或招标等方式,向人才社会团体购买服务。
第八条 鼓励和扶持人才社会团体承接国际职业资格认证,引进国际权威任职资格评价体系,推动国际职业能力资格考试和评价等本土化。
第九条 鼓励和资助人才社会团体举办具有重大影响的人才论坛、学术研讨会等活动,宣传天河区位优势、产业政策和人才政策,每次活动的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条 鼓励人才社会团体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建立行业人才信息库,制定年度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对开展人才工作成绩显著的人才社会团体进行表彰和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6年12月,由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广州市天河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河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市和区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人才工作专项资金,是根据《广州市天河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发展扶持办法》、《广州市天河区杰出人才、优秀人才奖励管理办法》《广州市天河区高层次人才住房资助办法》、《广州市天河区高层次人才市场化引进扶持办法》、《广州市天河区人才社会团体扶持办法》以及其他人才工作政策规定,由区财政设立的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其中,高层次人才所属企业在天河科技园区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入园登记的,扶持奖励资金可由区财政局从天河科技园税收增量返还资金中筹集。
第三条 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专项资金统筹管理。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分为项目资助资金、补贴奖励资金、服务保障资金三部分。
(一)项目资助资金主要使用范围包括:
1.对创新领军人才给予创新工作专项经费;
2.对创业领军人才给予创业项目扶持资金和贷款贴息补助;
3. 其他资助费用。
(二)补贴奖励资金主要使用范围包括:
1.对高层次人才给予个人薪酬奖励;
2. 对创业领军人才工作场所的租金补贴;
3.对高层次人才及其团队的住房补贴;
4. 对引进创新领军人才的企业给予引才费用补贴;
5.对引进或推荐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工作做出贡献的机构和个人给予奖励;
6. 对高层次人才进行培训资助;
7. 其他补贴奖励费用。
(三)服务保障资金主要使用范围包括:
1.高层次人才年度体检疗养费用及相关服务费用;
2.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医疗保障专项资金;
3.人才社会团体扶持资金;
4.高层次人才工作组织管理经费;
5. 人才工作场地建设、信息系统开发等硬件、软件投入经费;
6. 其他服务保障费用。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预算、申报及审批、下达
 
第五条 区委人才办在征求区相关职能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我区高层次人才队伍发展实际,对资金需求进行充分的调查和评估,编制专项资金年度总预算。
专项资金年度总预算由区委人才办报区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具体组织实施。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区委人才办可根据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提出预算调整意见,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实施。
第六条 申请人(高层次人才或其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要求申报资助或补贴项目,申报内容一般应包括项目名称、专家意见、目标任务、进度安排、使用重点、开支范围、配套资金、保障措施等。
第七条 区委人才办依据配套政策的有关程序对上报项目进行审核筛选,研究提出具体资金安排和资助意见,经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按规定程序拨付资金。
第八条 区财政局根据已审定的年度预算和支付项目、金额及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或协调小组审批意见,按现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第四章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监督
 
第九条 专项资金实行单独设账、专账核算、专账管理,按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专款专用。
第十条 专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凡属于国有资产的,纳入天河区的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撤销的,须由项目申请人报区委人才办同意。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申请人必须做出经费结算,并报区委人才办核批,结余资金退缴专项资金账户。
第十二条 项目资助资金的使用单位(或项目申请人)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区委人才办报送上年度项目实施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区委人才办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实施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年度考核,每年2月底前将年度考核情况向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送区财政局备案。
第十三条 项目申请人负责对所申请项目的组织实施,并对项目申报资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负全部责任。
第十四条 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部门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时可组织熟悉人才工作和经济工作的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如发现未按规定专账管理或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等财政违规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6年12月,由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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